关于征求崇信县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9-08 10:45 来源:县执法局 责任编辑:

    为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现拟定《崇信县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在2017年9月15日之前通过发电子邮件和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崇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秦海霞

    电    话:0933-6123856  15249358556

    联系地址:崇信县新西街5号

    邮    编:744200

崇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9月8日

 

 

 

崇信县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信县城区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临街的露天市场、广场、停车场、住宅小区等是“门前五包”管理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区制度。责任区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等周边环境,即前后为本责任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路道牙的区域,左右有毗邻单位的至毗邻单位墙体;无毗邻单位的从本责任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左右各覆盖1米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承包管理其责任区域内的卫生、秩序、绿化、容貌、设施以及文明劝导工作。具体为: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容貌、包设施。

(一)包卫生: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按时清扫清洗保洁;责任区内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无焚烧现象,地面无烟蒂、纸屑、果皮瓜壳(核)、粪便、痰迹、塑膜等废弃物;自备垃圾容器(餐饮单位必须配备密闭式垃圾桶、隔油隔渣池,做到渣泔分离),定期收集倾倒,无散堆垃圾现象,不得将室内垃圾扫入公共区域,不得将餐厨垃圾废水倒入雨水口;对责任区内乱吐、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应及时劝阻。

(二)包秩序:保持责任区内秩序良好。无出店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乱堆乱放及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招揽顾客等现象;不擅自在店外举办庆典、商品促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相关活动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维护良好的活动秩序,活动结束后及时清场;无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不占道打麻将、下棋、打牌、喝茶、赤背和卧椅睡觉等,并及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的不文明行为;对责任区内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等现象应及时制止或举报。

(三)包绿化:自觉管护责任区内绿化树草。不向责任区内树池、花坛、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倾倒、排放污水;不在树木上乱刻乱画;不在树上搭棚、架设电线;不践踏、攀折、擅自砍伐和迁移树木花草;不在绿化带内堆放货物(杂物);对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举报。

(四)包容貌:责任单位建(构)筑物的门面、墙体、玻璃橱窗(幕墙)、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设施和装饰保持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现象;责任单位店面的户外灯箱广告、霓虹灯、亮化设施无损毁、字迹清晰、完整;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伞、架、围栏,不擅自设置广告栏(板)、招牌、横幅、彩虹门等;不在树木和灯杆等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带上牵绳挂物、晾晒物品;不乱堆乱放杂物;发现乱贴乱画乱挂者应及时制止、举报并清除。

(五)包设施: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管护好责任区内人行道、路灯、井盖、垃圾桶(果皮箱)、路牌、公交站牌等市政公用设施;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搬移市政公用设施和乱挖人行道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举报。

第五条 “门前五包”可采取如下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五包”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门前五包”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不因联包、代包而发生转移,“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必须与“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门前五包”工作;

(二)配足“门前五包”值岗员,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自觉接受“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组织、属地管理、多方参与、舆论监督”的原则,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一)县城市管理委员会是“门前五包”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比城区范围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并将“门前五包”纳入城区网格化和智慧城市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和城市社区开展“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情况的检查活动。

(二)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城区“门前五包”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门前五包”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年度与辖区内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的具体执行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书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和量化考评工作。

(三)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下,认真做好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绿化管护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门前五包”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新闻媒体对“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公开曝光。

第八条 执法、公安、住建、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工信、交通、民政、教育、文广、网信、督查考核等部门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总体要求,严格履职尽责,积极参与,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街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和监管,依法对人行道出店占道经营、乱摆摊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乱堆乱放、私搭乱建、违章宣传、损坏临街绿地、花草树木、路面及绿化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依照职能职责处罚拒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的整治和督导检查,及时对“门前五包”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反映的扰乱社会治安及妨碍公务行为依法处理。

(三)住建部门负责对公园、广场、空地等公共区域,建筑工地内部和施工现场周边的卫生和秩序进行监管。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临街宾馆、美容美发店、洗浴中心、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店内的卫生进行监管。

(五)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临街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单位店铺内的卫生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负责沿街门店经营主体资格的核查,对无照经营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依法给予处罚。负责对商场、超市、有形市场、临街铺面(现做现卖)以外有固定生产场所的卫生和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监管。

(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临街餐饮店、药店和具有一定生产工艺的食品生产企业(作坊)内的卫生和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监管。

(七)工信部门负责对临街工业企业的内部和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八)交通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查处,对城区临街车辆维修、运输经营单位(门店)的卫生和经营秩序进行监管。

(九)民政部门负责对沿街流浪乞讨、倒街卧巷人员进行监管。

(十)教育部门负责对临街学校的内部和周边卫生进行监管,并做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文广部门负责监管临街网吧、歌舞厅、音像文化制品的店内卫生和经营秩序;文广、网信部门负责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职责。

(十二)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居民小区内部和周边环境卫生秩序的监管。

(十三)督查考核部门负责对“门前五包”监管单位的工作效能进行考核。

第九条 建立“门前五包”巡查登记制度。各相关监管单位要集中力量,以城市网格化管理为基础,建立街面分段责任制,按照“门前五包”责任书要求,组织每日巡查。对违反“门前五包”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单位一次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告知,并登记在案,二次通报曝光,三次由相关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建立“门前五包”考核评分和排名公示制度。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崇信县城区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考核评分标准》,对辖区内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将作为评先争优和卫生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门前五包”表彰奖励制度。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评选“门前五包”优秀责任单位,并提出表彰方案报县委、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门前五包”绩效考核制度。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监管部门的“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报县县委、政府审定。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监管不力、市容环境面貌长期未改观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门前五包”依法处罚制度。

(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法严肃处理。

1.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2.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3.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4.沿街门店超出门、窗摆摊设点或占道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5.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

6.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

7.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餐饮单位不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垃圾的,对产生的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的;

8.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

9.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10.拆迁、建筑工地责任人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1.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12.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二)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

2.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实施用途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由行政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负责“门前五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各乡镇、工业集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